

起诉后借条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开庭递交给法庭,调解或结案后保留,撤诉时退还给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法律分析
第一,起诉被立案受理后,借条原件一般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直到开庭举证时,原告才向法庭递交;
第二,开庭时递交给法庭的借条原件,如果调解或者判决结案,就必须由保存在卷宗中,不会再给原告了,因为这是处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原件会退还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保存。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后,借条原件是否需要归还给借款人?
在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后,借条原件通常不需要归还给借款人。一旦作出判决,借条原件往往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通常会被保留。保留借条原件的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全性,以备日后需要进行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时使用。借款人可以通过或相关程序获取借条的副本作为自己的记录。因此,借款人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借条副本,并在需要时向或相关机构提供副本作为证据。这样可以确保借款人在法律程序中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条副本,并在需要时向或相关机构提供副本作为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旦作出判决,借条原件通常会被保留,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全性。借款人可以通过获取借条的副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借款人应当了解法律程序,并妥善保管借条副本,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