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户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体分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0 12:21:19
文档

户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体分红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此外,户籍改革后,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推荐度:
导读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此外,户籍改革后,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

此外,户籍改革后,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文档

户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体分红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此外,户籍改革后,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