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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0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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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新

法律分析。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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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分析:
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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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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