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在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就无法再追讨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债权人仍有权利追讨债务。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依据约定行使抵押权的,应当先履行抵押权的程序,所得价款在先支付担保物价款及执行担保物的费用之后,按照抵押物的顺位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或者未完全行使抵押权,剩余债权部分不得再向抵押人追索。
2.《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抵押权的转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转让,不得对抵押物、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效力。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担保物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的,应当在保留债权的前提下,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原债权人在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后,仍有权先行履行抵押权的程序,并按照抵押物的顺位优先受偿。但未行使或未完全行使抵押权的,剩余债权部分不得再向抵押人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