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个体户开专票的要求是,有营业执照和税务备案的个体户,可以开专用。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个体户开的方法如下:
1、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领购簿;
3、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 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专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第四十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管理办法。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专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