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规定。这一规定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结束后可能面临暂时困难,且他们回乡后可继续务农,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满足条件才能领取补助。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什么是农民合同制工人:
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与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条例》增加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
二、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考虑到这部分多长期离家在外,失去工作后生活会遇到暂时困难,应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但由于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务农,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为这部分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采取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比较方便,实际工作中也好操作。
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别,《条例》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生活补助,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连续工作满1年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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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殊情况,他们长期离家在外工作,失去工作后可能面临暂时困难。同时,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其提供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具体的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规定。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可以进行网上搜索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