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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0 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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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偿

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相关规定如下:1、宾馆的停车场为吸引消费者的消费而设置停车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这些费用已包括在消费服务收费中。停车场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竞合。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因此,对于车辆毁损和车内一般物品被盗的责任应由宾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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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相关规定如下:1、宾馆的停车场为吸引消费者的消费而设置停车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这些费用已包括在消费服务收费中。停车场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竞合。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因此,对于车辆毁损和车内一般物品被盗的责任应由宾馆负担。


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相关规定如下:
1、宾馆的停车场为吸引消费者的消费而设置停车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这些费用已包括在消费服务收费中。停车场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竞合。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因此,对于车辆毁损和车内一般物品被盗的责任应由宾馆负担;
3、在停车场有提示的情况下,甲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车内现金随身携带,也没有将上述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宾馆。也就是说,甲与宾馆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宾馆没有为甲保管车内贵重物品的义务;
4、宾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车辆毁损和一般物品丢失的责任应由宾馆承担,贵重物品的损失宾馆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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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车被砸财物被盗谁赔相关规定如下:1、宾馆的停车场为吸引消费者的消费而设置停车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这些费用已包括在消费服务收费中。停车场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同于合同主义务,而属于合同附随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负有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车主已消费的情况下,在车主与经营者之间既成立消费合同,又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即合同竞合。如车辆毁损、灭失的,车主既可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经营者承担保管人责任,亦可以消费合同为依据,要求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因此,对于车辆毁损和车内一般物品被盗的责任应由宾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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