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当事人申请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一是实体性审查,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二是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全面审查,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因为需要交警对事故责任先作出划分,于是往往就要先对当事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过,有些时候可能当事人会对这样的责任书不服,认为其中认定的结果有问题,那么就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进行复核。不过要注意,这个时候,需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之内提出申请。
一、对交警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第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保存好相关证据,让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份证据,也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相反的证据或理由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完全可以不予采信这份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