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