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乡镇、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级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工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如下:
1、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2、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3、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各级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交通、住房、水利等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生产单位遵守法律,建立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条件,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水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享有保障权利,履行义务。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共同努力,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