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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多收了顾客的钱,已经退给顾客多收的钱了,但是顾客要求赔偿,该怎么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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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多收了顾客的钱,已经退给顾客多收的钱了,但是顾客要求赔偿,该怎么办?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若存在过失,单位可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经济损失赔偿。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分析;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如果是收银员自身存在过失导致的,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拓展延伸;纠纷解决: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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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若存在过失,单位可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经济损失赔偿。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分析;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如果是收银员自身存在过失导致的,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拓展延伸;纠纷解决: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如何处理。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若存在过失,单位可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经济损失赔偿。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如果是收银员自身存在过失导致的,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纠纷解决: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如何处理?

在处理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时,首先需要确保收银员已经退还了多收的钱给顾客。然后,建议与顾客进行积极的沟通,解释误收款项的原因,并表示真诚的歉意。如果顾客仍然要求赔偿,可以考虑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提供折扣、礼品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同时,建议与顾客协商并达成一致,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便公正地解决争议。最重要的是,保持专业和耐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声誉。

结语

在处理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时,首先要确保退还多收的钱给顾客,同时积极沟通、解释并表示歉意。如若顾客要求赔偿,可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如折扣、礼品等,协商达成一致以避免纠纷。如无法解决,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维护双方权益和声誉,以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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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多收了顾客的钱,已经退给顾客多收的钱了,但是顾客要求赔偿,该怎么办?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若存在过失,单位可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经济损失赔偿。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分析;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如果是收银员自身存在过失导致的,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拓展延伸;纠纷解决:收银员多收钱引发的赔偿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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