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
2、调查
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查工作。如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等。
3、认定和复核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处罚执行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