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
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4、“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一、涉外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中国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亦可受理。
二、涉外离婚管辖怎么确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