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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6: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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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如下: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取得相关财产资料,并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一、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能否异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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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如下: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取得相关财产资料,并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一、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能否异地公证。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如下:

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取得相关财产资料,并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一、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能否异地公证

对于财产分割的事宜,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和其他财产分割公证的,可以到异地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在结婚后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需要也不能分割对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分割。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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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如下: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取得相关财产资料,并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一、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能否异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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