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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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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行劳动合同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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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行劳动合同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

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二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行劳动合同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举证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是: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2.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归纳为六大类:

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

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保全的证据。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劳动者要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该内容由 张念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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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行劳动合同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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