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和人民武装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机关、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2、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在我国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男满22.女满20周岁;
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四)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六)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