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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确定有什么特殊原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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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确定有什么特殊原则

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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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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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确定有什么特殊原则

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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