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包括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这些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反,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不公平等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可以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