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可以向定居国提出离婚诉讼。定居国不受理的,可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我国最后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没定居,一方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进行管辖。
一、离婚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二、特殊情况下的起诉离婚在哪里起诉?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七)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三、夫妻异地诉讼离婚怎么进行?
1、去哪里提起离婚诉讼?
(1)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10)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