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行政强制拆除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区别。同时,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暴力拆迁可能涉及的法律罪名,以及监管部门和门滥用职权或渎职可能构成的罪名。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旨在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
行政处罚法第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暴力拆迁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等等。
(二)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监督管理部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结语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旨在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暴力拆迁可能涉及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以及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也可能涉及监管部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六条 人民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