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方及代理人都不到庭,则按撤诉处理,除非有特殊原因。被告方如果收到传票却不出庭应诉,根据情况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书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二是不愿出庭也不提出离婚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必须到庭,否则可拘传其参与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原告方及代理人均不到庭则按撤诉处理,除非很特殊的原因比如重病等,原告是必须出庭的。如果担心人身安全,可以与联系,审理安排法警到庭维持秩序。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原告应当亲自出庭,以便能够直接对自己的诉求进行陈述和辩护。然而,根据特定情况,原告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出庭来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原告身体不便、居住地与法庭距离较远等情况下,可以向提出委托代理人出庭的申请。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出庭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原告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提出委托代理人出庭的申请。
结语
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是一个常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原告应当亲自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例如,原告身体不便或居住地与法庭距离较远。委托代理人出庭需提供有效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会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请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向提出委托代理人出庭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