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