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明知而积极参加或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事后退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参加后明知而不退出,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解释,对于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受蒙蔽、胁迫参加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法律分析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本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
1、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
2、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退出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在受蒙蔽参加之后,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犯罪,依刑法规定,只要参加了原则上应当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参加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
拓展延伸
刑责是否因无知而加重?
在法律体系中,刑责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的。对于是否因无知而加重刑责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无知本身并不是免责的理由。法律普遍要求人人有法律常识,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无知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情节,影响刑责的轻重。例如,如果某人因为无知而犯下了非故意犯罪,法庭可能会酌情考虑减轻刑责。然而,在故意犯罪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无知通常不会成为减轻刑责的理由。因此,刑责是否因无知而加重,需要具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结语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如果参加了性质组织但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是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无知并不是免责的理由,法律普遍要求人人有法律常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刑责是否因无知而加重,需要具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法律体系中,刑责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参加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