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撤诉后,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可以再次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即裁定准许撤诉后,即可以再次起诉。
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将不予受理。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其实法律中没有,即只要此时符合立案的条件,那么原告一方向起诉的,就一定会再受理案件。从这点上来看,也就意味着在撤诉之后其实随时都是可以再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