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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什么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17: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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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什么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有:一、政治权利: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二、文化教育权益: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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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有:一、政治权利: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二、文化教育权益: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法律分析: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有:一、政治权利: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二、文化教育权益: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四、财产权益: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五、人身权益:1、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六、婚姻家庭权益: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一定时期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2、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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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什么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有:一、政治权利: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二、文化教育权益: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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