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时,为保护公司利益,追究公司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公司成员的权利,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成员通过诉讼享有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属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仅因持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
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