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不一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