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赔偿权利人 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 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 同时,致人损害的帮工人自己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损害),那么帮工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