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买或接受行为; 3.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明细科目。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