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是百分之
十三、百分之九。
税率就是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尺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专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