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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子可以当庭宣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6 22: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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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子可以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但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当庭宣判。开庭之后为什么不当庭宣判了。我国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人民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认罪认罚是否会当庭宣判。认罪认罚的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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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但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当庭宣判。开庭之后为什么不当庭宣判了。我国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人民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认罪认罚是否会当庭宣判。认罪认罚的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


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但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当庭宣判。

开庭之后为什么不当庭宣判了

我国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人民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认罪认罚是否会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的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谓当庭宣判指的是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

认罪认罚是否会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的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所谓当庭宣判指的是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

刑事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关于刑事开庭会当庭宣判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1、刑事开庭不一定会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案件需要公开宣判吗?

1、刑事案件需要公开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只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当庭宣判。现行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被告是未成年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开庭后不当庭宣判的原因是什么

我国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

人民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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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子可以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须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公正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具体哪些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但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当庭宣判。开庭之后为什么不当庭宣判了。我国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人民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了争议的事实,可以当庭宣判;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当庭宣判的(比如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认罪认罚是否会当庭宣判。认罪认罚的也不一定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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