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是开庭后的2个月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就要进行宣判,而最慢也是不能超过3个月的。
而对于有可能判以死刑或是有附带了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一级的人民的批准,也是可以再延长3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则要由最高人民的批准。
另外,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会在20天之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大于3年的,可适当延长到1个半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