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优惠性住房。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然而法定最低标准具体是多少却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