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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04: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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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一、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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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一、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一、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2])。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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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如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一、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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