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辨认程序规定:在自侦案件侦查中,人民需经检察长批准。辨认由至少2名侦查人员主持,辨认前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特征,避免虚假辨认。多人辨认需单独进行,可有见证人。辨认对象需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暗示辨认人。机关案件辨认人数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物品不少于5件。自侦案件辨认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物品不少于5件。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和最高人民《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人民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拓展延伸
刑诉法中的罪行鉴定要求
刑诉法中的罪行鉴定要求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罪行进行准确的鉴定。这一要求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证据收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首先,刑诉法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要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于证人证言,要求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询问,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刑诉法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准确。此外,刑诉法还规定了对于鉴定结果的争议处理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刑诉法中的罪行鉴定要求是为了保障公正、准确的刑事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规定》和最高人民《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程序应严格遵循。侦查人员应在检察长批准下主持辨认,确保辨认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特征,避免虚假辨认。多个辨认人应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有见证人在场。辨认时,不得暗示辨认人,应混杂辨认对象,数量有明确规定。刑诉法中的罪行鉴定要求保障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要求证据收集合法、证人证言真实可信,鉴定机构具备专业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准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准确的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