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并非一概不得买卖,从身份关系角度,可以简要区分为三种情况: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对于此种房屋买卖,人民将以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界,对其后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外村村民与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当事人要求办理过户的诉求在法律上将得不到支持。
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对于农村房屋买卖进行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的集体经济和土地秩序。而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买卖,并不会对上述社会秩序以及别人利益产生任何损害,因此中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
一、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
1、集体土地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外村村民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合同应当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买卖集体土地房屋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4、集体土地房屋没有房产证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标准: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做法是为平衡双方利益,应充分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和补偿而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买卖价格的差异而造成的损失,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买受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买受人的投资。此外,在让购房者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注意为购房者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如果购房者没有房子住,应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