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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18: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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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法律分析。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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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分析:

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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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法律分析。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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