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挪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挪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挪用“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挪用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挪用数额的计算多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含义“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主体要件挪用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的行政管理工作(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的,可以构成挪用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挪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