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噪音扰民的问题,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