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不必回到结婚登记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先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或感情破裂超过2年等情形,应准予离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来办理的,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来进行办理,所以说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的进行离婚的一个起诉。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诉时,公民已经离开原住所地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已经在外地生活了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当地提出上诉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
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是指离婚登记地所在的法律管辖区对离婚事宜的认可和执行能力。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国家要求离婚登记地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认定离婚的有效性;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离婚登记地仅作为证明离婚事实的一种方式。此外,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还涉及到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离婚过程中,了解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离婚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保护。
结语
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对于离婚事务的认可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在离婚过程中,可以选择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提起诉讼。但无论在何地起诉离婚,人民都应进行调解,如无效则准予离婚。了解离婚登记地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对双方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至关重要。在离婚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