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结果而获得财产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即因一定事实结果导致财产利益总额减少;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他方损失是一方受益的结果;没有合法依据,即不是根据法律或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拓展延伸
成立不当得利的法律要素
成立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违反公平原则、道德准则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其法律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不当行为和得利。主体指进行不当得利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被不当得利侵害的权益,可以是财产权、合同权利等。不当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得利是指主体通过不当行为获得的利益,可以是金钱、财产、权力等。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这些要素是否成立,以确定是否存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
结语
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包括: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两者间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是指违反公平原则、道德准则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主体、客体、不当行为和得利是其法律要素。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这些要素是否成立,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