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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5 1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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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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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最新食品添加剂处罚标准 《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这是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法律规定,如果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一是司法解释将二者完全区分。《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二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二者分别定性,区别处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采购、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该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分别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三是规范性文件对此违法行为做了专门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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