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注: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公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公司有权利对分公司进行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