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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保障法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1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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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保障法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军人退役保障法内容:退役军人原所在要按规定,把退役军人及随军没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 退役军人原所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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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军人退役保障法内容:退役军人原所在要按规定,把退役军人及随军没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 退役军人原所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法律分析:军人退役保障法内容:退役军人原所在要按规定,把退役军人及随军没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 退役军人原所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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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保障法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军人退役保障法内容:退役军人原所在要按规定,把退役军人及随军没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 退役军人原所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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