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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么开具已抵扣红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23: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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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么开具已抵扣红票

法律分析: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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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法律分析: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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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么开具已抵扣红票

法律分析: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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