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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时效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02: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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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用有效期是180天。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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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专用有效期是180天。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法律分析:专用有效期是180天。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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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用有效期是180天。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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