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未规定温度停工,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40℃以上应停止室外作业。其他规定包括:37℃以上不超过5小时,12-15时不安排室外作业;35℃以上不安排加班和怀孕女工室外作业;停工或缩短工时不扣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法并未规定温度达到多少停工,由《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可知,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关于高温天气下作业还有以下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对于工作环境温度的安全要求及停工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作环境温度的安全要求及停工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劳动法规定了一定的温度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可能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具体的停工标准通常取决于温度的高低以及持续时间。例如,在高温环境下,如果温度达到一定程度,可能需要停工以保护员工免受热应激和中暑的风险。而在寒冷环境下,如果温度过低,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雇主应当确保工作环境的温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雇主应确保工作环境温度在合理范围内,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具体的停工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在高温环境下,如温度达到一定程度,可能需要停工以避免员工受热应激和中暑的风险。在寒冷环境下,如果温度过低,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因此,根据劳动法,雇主应确保工作环境温度合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员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