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用开具时间应当是收到合同价款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其他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根据合同有无约定进行区分讨论。合同价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企业按约定时间或早于约定时间收款的,并且合同约定开具专用的,应当在收款时开具;如果晚于约定时间收款的,也应当在约定收款日开票。但是如果合同未约定需开具专用或属于不得开具专用情形的(例如向个人销售服务等),企业可以选择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先申报纳税,待确认营业收入时再开具。
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一般应在收到款项或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开具。
一、怎么查学费缴纳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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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普通的开具有以下几点: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税点开错,对方不给退回怎么办
错开的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丢失操作,自行冲红。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专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再重新开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确认营业收入如果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或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实务中,企业确认营业收入时间一般等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应当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