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的有效期为180天,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普通的有效期为6个月,纳税人领购普通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