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一定可以,视情况而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跨年具体有跨年开票和跨年收票两种情况。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的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因故无法在本年度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先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等到汇算清缴时再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就可以了。
关于跨年开票,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已经签署合同并支付了相关款项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因故无法在年底前开出,那么可以先将其计入相关费用。后续以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界,在此之前取得2021年费用并报销的企业,可以在202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扣除该费用;如果是在此之后取得了,那么企业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关于跨年收票,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企业各部门因故无法在2021年底前报账的费用,应及时将预计报账中时间是2021年的金额提供给企业财务部。财务部门还应做好在2022年报账时冲减2021年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的准备,在预估金额确认费用的同时,也要确认相关负债。
特殊情况
预付账款的跨年:在收到预收款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开具的是合法的,那么这种预付款性质的,即使是次年才对前一年的入账进行税前扣除,也是可行的。
存货采购的跨年:存货采购的很容易出现跨年的情况,因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需要进行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结转成本等环节。一般情况下,存货采购的都是可以正常跨年处理的。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第六条,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